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39号--柳州市闽贵砖厂(普通合伙)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5-11-28 15:28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环罚字〔2025〕3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闽贵砖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04759791864P

住所

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山头村鹞鹰山北面

法定代表人

严章锦

违法事实

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闽贵砖厂(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进行红砖生产,建设有一座隧道窑,生产工艺为页岩、煤粉等—破碎—过筛—搅拌—制坯—烘干煅烧—成品。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脱硫塔及湿式电除尘器正在运行,隧道窑废气经处理后通过43m高烟囱废气排放口排放。我局委托广西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43m高烟囱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92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769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要求(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50mg/m3)。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处罚内容

处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39号--柳州市闽贵砖厂(普通合伙)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5-11-28 15:28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环罚字〔2025〕3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闽贵砖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04759791864P

住所

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山头村鹞鹰山北面

法定代表人

严章锦

违法事实

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闽贵砖厂(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进行红砖生产,建设有一座隧道窑,生产工艺为页岩、煤粉等—破碎—过筛—搅拌—制坯—烘干煅烧—成品。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脱硫塔及湿式电除尘器正在运行,隧道窑废气经处理后通过43m高烟囱废气排放口排放。我局委托广西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43m高烟囱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92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769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要求(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50mg/m3)。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处罚内容

处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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