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38号--柳州欣韧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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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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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欣韧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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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3MAC2DRNK5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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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秀水二路1号标准厂房D区7栋1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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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邓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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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欣韧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生产工序有清洗、漂洗环节有废水产生,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执法人员委托广西中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分别为1.27×103mg/L、449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化学需氧量5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00mg/L)。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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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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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处壹拾万零玖佰叁拾伍元(¥100935.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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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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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26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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