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37号--柳州中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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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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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中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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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MA5LA41G8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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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柳城县六塘镇化工工业园(柳城县柳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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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天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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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中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裂解车间、碳黑车间正在生产,裂解车间共有8条裂解炉生产线,检查时有4条在生产,裂解车间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委托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裂解反应釜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的25m高排气筒上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33mg/m3、456mg/m3,均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浓度限值(颗粒物20mg/m3、氮氧化物150mg/m3)。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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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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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贰拾肆万贰仟伍佰伍拾贰元(¥24255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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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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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26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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