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35号--融水天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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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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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融水天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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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5791304843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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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融水县融水镇朝阳西路公园巷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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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 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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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融水天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矿产品采选和购销,主要产品为锡精矿、铜精矿和铁精矿。检查时该单位开采和洗选项目处于停产状态,尾矿库靠河边一侧低洼处应急池外墙的下方集水池未采取防渗措施,集水池下方有渗滤液渗漏到河滩,并经过河滩流到大田河,集水池下方及河滩有明显褐色渗漏痕迹带。执法人员委托广西益全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2#尾砂干堆场外墙集水池渗水的废水中pH值为3.4,总铜、总锌、总镉排放浓度分别为3.55mg/L、28.3mg/L、0.167mg/L,均超过《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pH值6~9、总铜0.2mg/L、总锌1.0mg/L、总镉0.02mg/L)。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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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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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壹拾肆万零伍佰元(¥140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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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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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29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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