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34号--融安县嘉峰木业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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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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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融安县嘉峰木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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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4MA5PCEC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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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融安县浮石香杉产业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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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肖海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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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融安县嘉峰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建设有一条杉木油生产线,一条机制炭生产线。杉木油生产线配备有一台4t/h燃生物质锅炉。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进行机制木炭生产,锅炉及制炭车间配套的水雾除尘器及湿式静电除尘器正在运行。我局委托广西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制炭废气排放口和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879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燃煤锅炉颗粒物50mg/m3)。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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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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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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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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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29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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