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27号--融安县康龙养殖场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27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融安县康龙养殖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25MA5N44K07B |
经营场所 |
广西柳州市融安县长安镇塘寨村大陆屯 |
经营者 |
龙飞 |
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融安县康龙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检查发现该单位积粪池北面围墙出现坍塌,南面围墙出现裂缝,积粪池内废水从裂缝流出,进入积粪池东南面自然水沟,最终流入樟门屯的水沟。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广西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1#积粪池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检测结果分别为1.59×104mg/L、1.84×103mg/L、196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要求(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处罚内容 |
处壹拾万玖仟壹佰陆拾元(¥10916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28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