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18号--柳州市易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18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易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4MACK97N601 |
住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233号 |
法定代表人 |
曾平中 |
违法事实 |
2025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进行远程随机抽查,发现该单位2024年11月29日检测的桂BB2399英菲尼迪黑色越野车外观检验仪表盘照片与2024年11月30日同在该单位检测的桂B330G9本田奥德赛汽车仪表盘相同。2025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核实,该单位在对桂BB2399英菲尼迪黑色越野车进行外观检验时,因为桂BB2399英菲尼迪黑色越野车仪表盘上的车辆行驶里程显示模糊,无法看清,检验人员拍摄了桂B330G9本田奥德赛汽车仪表盘照片,上传到检车系统,并以桂B330G9本田奥德赛的行驶里程数(即181242km)作为桂BB2399英菲尼迪黑色越野车的公里里程数录入检车系统,最终出具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100.00元); 2.处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8月7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