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15号--广西俊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5-06-17 18:00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环罚字〔2025〕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西俊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22MA5NYCDG99

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陈永秋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俊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废水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综合污水排放口废水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结果超出《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指标要求,比对结果不合格,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处罚内容

处贰万贰仟壹佰玖拾柒元(¥2219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15号--广西俊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5-06-17 18:00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环罚字〔2025〕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西俊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22MA5NYCDG99

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陈永秋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俊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废水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综合污水排放口废水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结果超出《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指标要求,比对结果不合格,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处罚内容

处贰万贰仟壹佰玖拾柒元(¥2219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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