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13号--柳州市中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13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中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2MAD79AFT6F |
住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沙埔镇柳城县工业区沙埔片区沙埔双悦智造产业园9号厂房 |
法定代表人 |
曾波俅 |
违法事实 |
2025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沙埔镇柳城县工业区沙埔片区沙埔双悦智造产业园9号厂房的柳州市中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絮凝+沉淀+气浮”工艺设备因故障未运行,下方约25立方米的回用池贮存着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回用池中生产废水液位较高溢流到回用池连接厂区雨水管道中,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经沙埔双悦智造产业园东面围墙的雨水管流入沙埔园区雨水管网,最终从沙埔工业园区三期雨水总排口流出,进入沙埔镇尖石屯农灌渠。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回用池内废水1#、沙埔工业园区三期雨水总排口处地表水1#、尖石屯洗衣棚农灌渠上游100米处地表水2#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回用池内废水1#pH值为14.0、悬浮物为899mg/L、化学需氧量为3.42×10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748mg/L,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要求:pH值6~9、悬浮物400mg/L、化学需氧量5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00mg/L。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处罚内容 |
处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26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