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11号--柳州市连丰钢渣加工厂(普通合伙)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5-04-30 11:35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环罚字〔2025〕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连丰钢渣加工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00799737061C

主要经营场所

柳州市雒容镇连丰村委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沈勇康

违法事实

2025年1月2日、3日,我局工作人员对洛清江断面巡查发现有大量黄颜色的河水从马步河流入洛清江,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开展排查,发现马步河汇入洛清江的入河口上游600米左右有一家机制砂企业。

经查,该机制砂企业系柳州市连丰钢渣加工厂(普通合伙)经营,检查时该单位未进行机制砂生产加工。该单位四级洗砂废水沉淀池北面的边坡发现一根管径约为20cm的塑料管,该塑料管连通四级洗砂废水沉淀池,管内残留少量的泥沙水,边坡处的杂草呈向下倾倒的姿势,管口下方有明显排水痕迹,痕迹延伸至马步河内。马步河与四级沉淀池相近河段内的水质呈黄色,上游河水水质较清。经向该单位现场负责人核实,该单位未安装回用废水的水泵和管道,洗砂废水经四级沉淀后,存放到四级沉淀池内,但未按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回用,而通过埋设塑料管的方式将洗砂废水排入马步河。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广西中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四级洗砂废水沉淀池内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浓度分别为8.2、18mg/L、17mg/L、0.122mg/L、1.44mg/L、0.09mg/L。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处罚内容

处贰拾贰万叁仟伍佰伍拾贰元(¥22355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11号--柳州市连丰钢渣加工厂(普通合伙)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5-04-30 11:35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环罚字〔2025〕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连丰钢渣加工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00799737061C

主要经营场所

柳州市雒容镇连丰村委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沈勇康

违法事实

2025年1月2日、3日,我局工作人员对洛清江断面巡查发现有大量黄颜色的河水从马步河流入洛清江,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开展排查,发现马步河汇入洛清江的入河口上游600米左右有一家机制砂企业。

经查,该机制砂企业系柳州市连丰钢渣加工厂(普通合伙)经营,检查时该单位未进行机制砂生产加工。该单位四级洗砂废水沉淀池北面的边坡发现一根管径约为20cm的塑料管,该塑料管连通四级洗砂废水沉淀池,管内残留少量的泥沙水,边坡处的杂草呈向下倾倒的姿势,管口下方有明显排水痕迹,痕迹延伸至马步河内。马步河与四级沉淀池相近河段内的水质呈黄色,上游河水水质较清。经向该单位现场负责人核实,该单位未安装回用废水的水泵和管道,洗砂废水经四级沉淀后,存放到四级沉淀池内,但未按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回用,而通过埋设塑料管的方式将洗砂废水排入马步河。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广西中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四级洗砂废水沉淀池内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浓度分别为8.2、18mg/L、17mg/L、0.122mg/L、1.44mg/L、0.09mg/L。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处罚内容

处贰拾贰万叁仟伍佰伍拾贰元(¥22355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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