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9号--覃炳醒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9号 |
当事人 |
覃炳醒 |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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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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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移送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反映的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发现该单位编制的柳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存在地表水环境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遗漏TN和TP的安全余量核算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8.3.3.1e):“遵循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要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需预留必要的安全余量。......地方如有更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按地方要求执行”的要求。当事人为《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编制主持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通报批评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21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