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5号--广西牧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5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牧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5MA5Q19CR71 |
住所 |
融水县融水镇三合村思榜屯 |
法定代表人 |
刘健 |
违法事实 |
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牧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氧化塘已满,不断有养殖废水从该氧化塘靠近路边围墙处外漏到附近的农田,并流入公路边的水沟,最后一直流到思榜屯的自然水沟。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广西中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2#囤积养殖废水农田流到公路边沟渠的汇入口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1270mg/L、446mg/L、533mg/L、48.6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要求(化学需氧量4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5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处罚内容 |
处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21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