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3号--柳州融安金园食品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3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融安金园食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4MA5N3NPU0M |
住所 |
融安县长安镇大坡村高泽屯 |
法定代表人 |
邓绍红 |
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金桔果脯生产车间东面生产车间污水沟里设置有一台抽水泵,抽水泵连接黑色软管,黑色软管正在不断排放生产废水进入雨水沟,废水最终通过高泽工业园雨水管网向外环境排放。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广西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金桔果脯生产车间污水沟、抽水泵排水管中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金桔果脯生产车间污水沟废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4.4、3.30×103mg/L、5.73mg/L,抽水泵排水管废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2.9、6.44×103mg/L、3.4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规定的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PH值6~9、化学需氧量100mg/L、总磷0.5mg/L。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处罚内容 |
处贰拾壹万捌仟玖佰玖拾伍元(¥218995.00)罚款。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10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