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2号--柳州市永成东环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2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永成东环机动车检测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MA5L4KCY61 |
住所 |
柳州市东环路294号 |
法定代表人 |
吴运河 |
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查看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和该单位的硬盘录像机回放视频发现,该单位对车牌号码为桂B7**8D的天蓝色风朗汽车进行排放检验时,使用桂B2**B0蓝色福特汽车进行OBD替检,并出具报告编号为:4502001824041617******34的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单。该单位在2024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对47辆双排气管汽油车辆进行排放检验时,虽然将2个取样探头分别插入车辆的两个排气管中,但其中一根取样管未接入Y型连接管中,两个排气管排出的气体未能同时到达汽车排气分析仪中进行分析,不符合测量程序规范,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能真实、准确反映机动车排放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元(¥2400.00元); 2.处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2月20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