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第三方监测机构报告造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某公司养猪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验收监测报告中监测布点不符合规范要求。执法人员立即对验收监测单位起了疑心,随即对负责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广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广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对种猪场建设项目开展验收监测,监测项目包括工业废气(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噪声(厂界环境噪声),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质检类政务服务专栏查询,广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能力仅包括噪声、油气回收、电磁环境三个类别。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广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内未放置有实验室相关设备及原始数据材料,无人值守,办公场所已搬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调查时,对该公司检验检测能力包括噪声、油气回收、电磁环境三个类别无异议,承认对广西某公司种猪场建设项目开展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包括工业废气(臭气浓度、氨、硫化氢)的验收监测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报告,但表示工业废气(臭气浓度、氨、硫化氢)的监测项目分包给外单位开展。经核对检测报告(GXXY-2022-0531-11003)中相关信息,未注明有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因公司管理问题,该公司无法提供监测当日监测任务合同、监测方案、监测原始数据材料及相关照片,无法提供分包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资质认定范围开展检测,未按照相关规定保存原始数据及报告,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53250元的罚款。
三、启示意义
该案执法人员发现线索后,及时联合相关地市执法人员联合执法,及时固定证据,同时将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加大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