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之(二)
案例二:柳州市鱼峰区某造纸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1.线索来源。2025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鱼峰区某造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以竹类和木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使用硫酸盐法制浆,生产湿竹木浆和生活用纸原纸。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污水站正在运行无异常,且总排口有废水外排,颜色微黄。我局执法人员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废水外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外排口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47mg/L,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悬浮物30mg/L)。
2.调查评估。2026年1月20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调查,该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柳州生态环境局法制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予以综合认定,量化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31503元。
3.磋商情况。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向赔偿义务人下达磋商告知书,告知赔偿事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情况及磋商事项,“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赔偿义务人了解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知识及赔偿义务后,对该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无异议,决定直接签订赔偿协议,双方于2026年7月3日签订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31503元。
4.修复情况。2026年7月14日赔偿义务人已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二)经验与启示
1.一案双查,提升效能。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办理涉案企业调查取证过程中,及时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有关生态环境损害的证据材料进行取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结合行政处罚案件同时办理,对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企业从轻处罚,提高企业积极性和配合度,有效提升了两个方向案件办理效能,保障后期案件顺利办理,推进“一案双查”的落实。
2.综合认定,简化程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磋商规定》(桂环发〔2023〕36号)相关规定,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估算值低于五万元的案件,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法制部门主动作为,按规定综合认定损害量化金额,简化办理流程,在小型案件中避免了“评估费高于损害量化金额”的情况。
3.关联处罚,柔性执法。在赔偿义务人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罚款在原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但不低于法定幅度执行,给予了减轻,提高了企业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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