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之(一)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6-08-25 16:25   

案例一:柳州市柳南区某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1.线索来源。20257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柳南区某砖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进行红砖生产,建设有一座隧道窑,生产工艺为页岩、煤粉等破碎过筛搅拌制坯烘干煅烧成品。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脱硫塔及湿式电除尘器正在运行,隧道窑废气经处理后通过43m高烟囱废气排放口排放。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单位43m高烟囱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92mg/m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769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要求(颗粒物30mg/m³、二氧化硫150mg/m³)。

2.调查评估。20251013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调查,该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柳州生态环境局法制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予以综合认定,量化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19778元。

3.磋商情况。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10月向赔偿义务人下达磋商告知书,告知赔偿事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情况及磋商事项,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赔偿义务人了解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知识及赔偿义务后,对该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无异议,决定直接签订赔偿协议,双方于2025116日签订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19778元。

4.修复情况。赔偿义务人对相关设备进行了检修并于2025111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

(二)经验与启示

1.积极磋商,转变观念。该案办理过程中,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与涉案企业进行前期沟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宣传,推动赔偿义务人从“不想赔”到“想少赔”再到“主动赔”,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深入人心,直接签订赔偿协议,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2.深入开展调查评估,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执法人员在办理涉案企业调查取证过程中,及时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有关生态环境损害的证据材料进行取证,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损害数额较小、责任人认定无争议的情况,探索创新了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达到及时有效修复的目的,实现了磋商效率和修复效益的双赢。

3.整改先行,减少损害。为避免损害扩大,涉案企业在办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同时积极开展整改,第一时间停工检修,及时更新损坏部件,积极履行企业环保责任,有效提升了修复效果。


普法专栏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之(一)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6-08-25 16:25   

案例一:柳州市柳南区某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1.线索来源。20257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柳南区某砖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进行红砖生产,建设有一座隧道窑,生产工艺为页岩、煤粉等破碎过筛搅拌制坯烘干煅烧成品。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脱硫塔及湿式电除尘器正在运行,隧道窑废气经处理后通过43m高烟囱废气排放口排放。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单位43m高烟囱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92mg/m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769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要求(颗粒物30mg/m³、二氧化硫150mg/m³)。

2.调查评估。20251013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调查,该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柳州生态环境局法制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予以综合认定,量化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19778元。

3.磋商情况。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10月向赔偿义务人下达磋商告知书,告知赔偿事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情况及磋商事项,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赔偿义务人了解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知识及赔偿义务后,对该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无异议,决定直接签订赔偿协议,双方于2025116日签订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19778元。

4.修复情况。赔偿义务人对相关设备进行了检修并于2025111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

(二)经验与启示

1.积极磋商,转变观念。该案办理过程中,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与涉案企业进行前期沟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宣传,推动赔偿义务人从“不想赔”到“想少赔”再到“主动赔”,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深入人心,直接签订赔偿协议,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2.深入开展调查评估,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执法人员在办理涉案企业调查取证过程中,及时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有关生态环境损害的证据材料进行取证,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损害数额较小、责任人认定无争议的情况,探索创新了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达到及时有效修复的目的,实现了磋商效率和修复效益的双赢。

3.整改先行,减少损害。为避免损害扩大,涉案企业在办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同时积极开展整改,第一时间停工检修,及时更新损坏部件,积极履行企业环保责任,有效提升了修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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