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沙场私设暗管案
一、典型意义
对于性质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除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启动司法联动,从严从重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打消企业侥幸心理。
二、案情简介
2021,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沙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港吊机旁设置有一根管道。该管道开始于洗砂池旁边低洼处,末端通往河流,可收集生产区遗撒漏的废水、河沙加工废水、生产用水等。检查时管道内有废水流动,管道入河处的融江水面可见明显的混水带。经检测,管道内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23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限值:70mg/L。该单位生产废水未能按环评批复要求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
三、查处情况
某沙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对该单位处壹拾玖万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检查时发现,企业为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其偷排方式隐蔽,很难被发现,一旦被发现往往已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所以是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打击的恶意排污行为之一。某沙场利用沉淀池临河便利,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河中,行为恶劣。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除了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启动司法联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通过严查重处,打消沿江机制砂企业的侥幸心理,消灭此类违法行为“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