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制药公司未批先建行政处罚案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2-12-12 09:45   

一、基本案情

2019年,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某制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起扩建生产项目,新增多套设施设备,项目年产能从10吨扩大至60。扩建项目20182全部建成投产,总投资额为280万元。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2020年我局依法向某制药公司下达《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该单位处伍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收到该听证告知书,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参照《柳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1的规定,鉴于该单位扩建生产项目已建成投产,违法程度和情节为“一般: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处罚幅度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我局依法对该单位处建设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即伍万陆仟元(¥5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某制药公司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扩建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案件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前社会上大多数企业仍存在意识误区,认为前期建设项目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续在生产工艺、规模上进行技改变更不存在法律责任问题,本案中当事人未能清楚认识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后必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此产生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本案件对社会企业在进行技改、扩建等建设活动上提出了警示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