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一、典型意义
该案为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方面的首案,对全市特别是城市市区范围内各大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者起到警示作用。
二、案情简介
2021年,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建筑施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某检测技术公司对某公司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进行排气烟度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正在使用的一台旋挖机(型号:BG25)和一台履带式挖掘机(型号:PC200-7-AC)光吸收系数和林格曼黑度级数指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表1中规定的限值要求。
三、查处情况
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启示
污染物排放达标管理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通过明确有关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实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据统计,国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城市大气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贡献率分别达到了3%和13%,已成为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极端条件下,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水平相当于50辆左右的小轿车的尾气排放量,这些看似不入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的尾气,也是导致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对有效应对城市空气污染起到积极作用。本案为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方面的首案,对全市特别是城市市区范围内各大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者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