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露天违法焚烧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改善空气质量,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露天违法焚烧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露天违法焚烧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改善空气质量,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第十二条所列人员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电话、网络、微信等方式对广西范围内露天违法焚烧行为进行的举报。
第三条 露天违法焚烧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在城市建成区、乡镇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秸秆禁烧区以及禁烧时段中的限烧区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的行为。
第四条 有奖举报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12369或12345(自治区级电话举报电话为0771-12345转1);
(二)网络举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各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三)微信举报:“广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各市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第五条 奖励办法: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第六条 有效举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露天违法焚烧行为发生在广西秸秆禁烧区范围内;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
(三)举报人提供被举报露天违法焚烧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及秸秆露天禁烧网格责任人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或个人有多项露天违法焚烧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自治区、市和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给予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或个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露天违法焚烧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信息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属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微信或书面通知等形式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重、特大案件以实际办理天数为准),由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与举报姓名相符的银行账号、微信号、手机号,可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话费充值、发放现金等方式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九条 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兑奖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与举报有关的情况。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中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身份,违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程序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及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举报露天违法焚烧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露天违法焚烧举报,按国家和自治区信访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