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夜间施工扰民,将受到怎样处罚?
案例名称
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夜间施工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1日夜间,柳州市柳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该公司所承建的柳江区门头路289号的 “云溪四季花院一期”建筑施工工地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办理连续施工作业证明手续,擅自在2019年3月21日夜间22时之后继续进行打桩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违法处理
经审查,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此,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并参照《柳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0-12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法律法规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二)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三)将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
(四)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粉尘、恶臭污染的露天装卸、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和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活动。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