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企业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19-02-16 18:05    |  作者: 管理员
  案例名称 

  柳州市经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4日,我局委托柳州市柳职院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柳职监字〔2017〕239号)废水监测结果为:污水处理站废水外排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均值为218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化学需氧量80mg/L的限值。我局于2017年12月26日对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柳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柳环改决字〔2017〕41号),该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收到上述文书,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于2018年4月23日对公司下达了《柳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环罚字〔2018〕12号),处以2295元的罚款。 

  2018年1月19日,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柳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根据监测报告(柳环站监字〔2018〕45号),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均值为297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化学需氧量80 mg/L的限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我局认定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违法处理 

  柳州市环境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柳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环罚字〔2018〕12号)确定的罚款数额2295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公司收到《柳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柳环改决字〔2017〕41号)之日的次日起,至我局复查之日止,即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19日,共计22天。按日连续处罚的总额为:2295元×22天=50490元。 

  本案的启示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移送拘留等配套措施使新《环保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旗帜鲜明地提出“坚决向环境违法行为宣战”,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主要针对过去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按日连续计罚”上不封顶,打破了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核心就是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根据办法,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要求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这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表面应付,而要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企业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19-02-16 18:05    |  作者: 管理员
  案例名称 

  柳州市经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4日,我局委托柳州市柳职院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柳职监字〔2017〕239号)废水监测结果为:污水处理站废水外排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均值为218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化学需氧量80mg/L的限值。我局于2017年12月26日对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柳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柳环改决字〔2017〕41号),该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收到上述文书,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于2018年4月23日对公司下达了《柳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环罚字〔2018〕12号),处以2295元的罚款。 

  2018年1月19日,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柳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根据监测报告(柳环站监字〔2018〕45号),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均值为297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化学需氧量80 mg/L的限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我局认定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违法处理 

  柳州市环境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柳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环罚字〔2018〕12号)确定的罚款数额2295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公司收到《柳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柳环改决字〔2017〕41号)之日的次日起,至我局复查之日止,即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19日,共计22天。按日连续处罚的总额为:2295元×22天=50490元。 

  本案的启示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移送拘留等配套措施使新《环保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旗帜鲜明地提出“坚决向环境违法行为宣战”,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主要针对过去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按日连续计罚”上不封顶,打破了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核心就是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根据办法,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要求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这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表面应付,而要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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