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企业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案例名称
柳州市康小乐牛奶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日前,我局委托广西保利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柳州市康小乐牛奶有限公司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广西保利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保利监字〔2017〕)第361号),该公司水膜除尘器处理后25m高烟囱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平均值为385.4 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1规定的颗粒物浓度80 mg/m3的浓度排放限值381.8%。
违法处理
经审查,柳州市康小乐牛奶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此,柳州市环境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对该公司处以70万元罚款。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程度和情节 |
处罚 幅度 |
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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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较轻 |
超过排放标准30%以下或烟气黑度(林格曼)一级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
一般 |
超过排放标准30%至50%或烟气黑度(林格曼)二级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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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过排放标准50%至70%或烟气黑度(林格曼)三级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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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过排放标准70%以上或烟气黑度(林格曼)三级以上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