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集溶洞垃圾等固体废物污染问题线索有奖举报的通告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6-08-05 17:25   

溶洞是亿万年演化形成的珍贵地质遗迹,也是岩溶地下水系统的重要通道,与沿线村镇群众饮用水源密切关联。一旦遭受污染,修复周期长达数十年甚至永久难以恢复,并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供水安全。在此,我们向广大群众、经营主体发出郑重呼吁:溶洞不是天然垃圾桶,严禁向任何溶洞、落水洞、地下裂隙倾倒固体废物、排放废水!同时,郑重提醒: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排放废水,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切莫以身试法,以免承担无法挽回的法律后果和生态修复责任。

为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溶洞区域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排查整治溶洞固体废物、污水污染隐患,共同营造和谐美丽的生态环境,现向社会公开征集以下环境问题线索,对查实的举报,将根据规定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685日至1231日。

二、线索范围

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溶洞垃圾堆积、固体废物污染、违规排污等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线索,重点征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线索:

(一)向溶洞倾倒、堆放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废、畜禽粪污等废弃物的行为;

(二)向溶洞倾倒、堆放、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三)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含养殖专业户)等向溶洞及周边区域违规排放污水、废水的行为;

(四)其他损害溶洞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0772-2801849

(二)网络举报:登录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sthjj.liuzhou.gov.cn),进入“互动交流—举报投诉”栏目提交;

(三)微信举报:关注“柳州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私信提交;

(四)来信来访举报地址:柳州市三中路70号,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信访大队,邮编:545000,电子邮箱:gx20050004@126.com

四、奖励规则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且对查实违法问题、消除环境风险起到关键作用的,按照《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柳环规〔20202号)予以奖励。

(二)同一举报人提供的多条线索,经查实后不累计叠加奖励,按最高单项奖励标准执行;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仅奖励首次有效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举报人须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如实提供举报线索。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恶意骗奖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相关法律规定

向溶洞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体(含地下溶洞通道)倾倒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实施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含地下溶洞通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利用溶洞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含畜禽养殖废水);违者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禁止利用溶洞贮存有毒有害物质。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相关要求

请确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柳州市范围内。反映问题线索应尽量详实,建议包括问题发生时间、具体地点、涉及单位或人员、情况描述,并尽可能提供可供核实的图片、视频等佐证材料。我们将依法严格保护反映人的个人信息及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公开其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踊跃举报,共同守护柳州良好生态环境。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85


通知公告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集溶洞垃圾等固体废物污染问题线索有奖举报的通告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6-08-05 17:25   

溶洞是亿万年演化形成的珍贵地质遗迹,也是岩溶地下水系统的重要通道,与沿线村镇群众饮用水源密切关联。一旦遭受污染,修复周期长达数十年甚至永久难以恢复,并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供水安全。在此,我们向广大群众、经营主体发出郑重呼吁:溶洞不是天然垃圾桶,严禁向任何溶洞、落水洞、地下裂隙倾倒固体废物、排放废水!同时,郑重提醒: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排放废水,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切莫以身试法,以免承担无法挽回的法律后果和生态修复责任。

为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溶洞区域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排查整治溶洞固体废物、污水污染隐患,共同营造和谐美丽的生态环境,现向社会公开征集以下环境问题线索,对查实的举报,将根据规定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685日至1231日。

二、线索范围

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溶洞垃圾堆积、固体废物污染、违规排污等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线索,重点征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线索:

(一)向溶洞倾倒、堆放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废、畜禽粪污等废弃物的行为;

(二)向溶洞倾倒、堆放、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三)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含养殖专业户)等向溶洞及周边区域违规排放污水、废水的行为;

(四)其他损害溶洞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0772-2801849

(二)网络举报:登录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sthjj.liuzhou.gov.cn),进入“互动交流—举报投诉”栏目提交;

(三)微信举报:关注“柳州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私信提交;

(四)来信来访举报地址:柳州市三中路70号,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信访大队,邮编:545000,电子邮箱:gx20050004@126.com

四、奖励规则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且对查实违法问题、消除环境风险起到关键作用的,按照《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柳环规〔20202号)予以奖励。

(二)同一举报人提供的多条线索,经查实后不累计叠加奖励,按最高单项奖励标准执行;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仅奖励首次有效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举报人须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如实提供举报线索。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恶意骗奖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相关法律规定

向溶洞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体(含地下溶洞通道)倾倒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实施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含地下溶洞通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利用溶洞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含畜禽养殖废水);违者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禁止利用溶洞贮存有毒有害物质。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相关要求

请确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柳州市范围内。反映问题线索应尽量详实,建议包括问题发生时间、具体地点、涉及单位或人员、情况描述,并尽可能提供可供核实的图片、视频等佐证材料。我们将依法严格保护反映人的个人信息及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公开其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踊跃举报,共同守护柳州良好生态环境。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85


主办单位: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网站标识码:4502000015
办公电话:0772-2621337 地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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