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4-11-19 15:12   

案例一:柳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机构替检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8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某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日常随机检查,在查看该公司环保检测区监控视频、尾气检测线工位机检测历史记录的过程中,发现了可疑检测行为。随即调取相应的用车检测报告,经反复查看与推敲,初步还原违法行为操作手法:在机动车尾气检测中,该公司检验员涉嫌将实施检测行为的取样管插入事先备好的正常汽车排气管中,以正常汽车代替不合格汽车进行尾气检测。经执法人员连夜对涉及的检验操作人员和企业检测线现场负责人员迅速开展调查询问,精准取证,最终确认该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对排气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使用其他车辆进行替检,并为不合格车辆出具合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上传至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年检相关手续。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做出了“处罚人民币10万元、并罚没违法所得车辆环检费用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长期以来,各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的根源是守法意识淡薄和市场畸形竞争。这是柳州市首例对车辆排放检测机构违规操作的“替检”行为进行的立案查处,该公司受此案警示后,也意识到应主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了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和法律意识的培训。本案的查办在柳州市的机动车检测机构乃至检验检测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通过处罚和约谈对违法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也为其他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敲响了警钟。增强了柳州市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测法定职责过程中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其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检测市场环境,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柳州市某牛蛙养殖合作社废水超标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6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凤山河(柳江河支流)开展河道巡查时,发现柳州市某牛蛙养殖合作社废水排放口周边的水质颜色为黑浊色,废水排放口周围存在水葫芦带,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合作社使用凤山河河水养蛙,养殖产生的废水经PAC/PAM药物絮凝沉淀后排入凤山河,外排的养殖废水颜色为黑浊色,与凤山河水形成明显分界线。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牛蛙养殖合作社排放的养殖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该牛蛙养殖合作社外排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氨氮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牛蛙养殖合作社排放超标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依法对该合作社做出“责令限制生产,处人民币14795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一)近年来,牛蛙养殖在柳州市范围内发展迅速,由于大多牛蛙养殖场管理粗放,养殖产生的水污染物未能有效治理,成为影响柳江流域的重要环境风险隐患。本案的查办在柳州市牛蛙养殖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对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尾水未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敲响警钟。

(二)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发挥无人机空中航拍高效、快捷的优势,利用无人机实施高空侦查,开展环境执法,通过无人机巡航检查,透过视频屏幕研判,锁定环境违法嫌疑目标,快速取证,为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实现非现场监管模式走向制度化、智能化奠定了基础。



通知公告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4-11-19 15:12   

案例一:柳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机构替检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8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某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日常随机检查,在查看该公司环保检测区监控视频、尾气检测线工位机检测历史记录的过程中,发现了可疑检测行为。随即调取相应的用车检测报告,经反复查看与推敲,初步还原违法行为操作手法:在机动车尾气检测中,该公司检验员涉嫌将实施检测行为的取样管插入事先备好的正常汽车排气管中,以正常汽车代替不合格汽车进行尾气检测。经执法人员连夜对涉及的检验操作人员和企业检测线现场负责人员迅速开展调查询问,精准取证,最终确认该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对排气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使用其他车辆进行替检,并为不合格车辆出具合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上传至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年检相关手续。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做出了“处罚人民币10万元、并罚没违法所得车辆环检费用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长期以来,各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的根源是守法意识淡薄和市场畸形竞争。这是柳州市首例对车辆排放检测机构违规操作的“替检”行为进行的立案查处,该公司受此案警示后,也意识到应主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了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和法律意识的培训。本案的查办在柳州市的机动车检测机构乃至检验检测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通过处罚和约谈对违法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也为其他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敲响了警钟。增强了柳州市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测法定职责过程中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其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检测市场环境,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柳州市某牛蛙养殖合作社废水超标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6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凤山河(柳江河支流)开展河道巡查时,发现柳州市某牛蛙养殖合作社废水排放口周边的水质颜色为黑浊色,废水排放口周围存在水葫芦带,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合作社使用凤山河河水养蛙,养殖产生的废水经PAC/PAM药物絮凝沉淀后排入凤山河,外排的养殖废水颜色为黑浊色,与凤山河水形成明显分界线。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牛蛙养殖合作社排放的养殖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该牛蛙养殖合作社外排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氨氮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牛蛙养殖合作社排放超标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依法对该合作社做出“责令限制生产,处人民币14795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一)近年来,牛蛙养殖在柳州市范围内发展迅速,由于大多牛蛙养殖场管理粗放,养殖产生的水污染物未能有效治理,成为影响柳江流域的重要环境风险隐患。本案的查办在柳州市牛蛙养殖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对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尾水未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敲响警钟。

(二)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发挥无人机空中航拍高效、快捷的优势,利用无人机实施高空侦查,开展环境执法,通过无人机巡航检查,透过视频屏幕研判,锁定环境违法嫌疑目标,快速取证,为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实现非现场监管模式走向制度化、智能化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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