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处一家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畜禽养殖场典型案例
畜禽养殖污染典型案例
近年来,柳城县在畜禽养殖方面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畜禽养殖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十分严峻。畜禽养殖产生的粪污基本用于农田灌溉,由于一些职能部门对畜禽养殖业指导监管存在缺位、土地灌溉承载能力评估机制失灵等情况下,逐渐演变为威胁生态环境与公众健康的环境风险隐患。为发挥警示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现公开通报一个典型案列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1日,柳州市柳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接到群众饮用水收到污染的投诉后,执法人员对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西北面建有4个储污池用于粪污发酵,其中一个为土坑储水池,容积约500立方米,未采取防渗措施;未采取防渗措施土坑储水池存在未经发酵完全的粪污渗漏入周边土壤影响地下水情况。同时发现由于缺乏合理灌溉,养殖场周边的消纳土地上淤积有大量粪污。
2025年5月19日,柳州市柳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柳城县农业农村部门再次对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发现该养殖场2024年实际生猪出栏量为5615头,养殖规模超过环评备案的4750头生猪规模,养殖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二、查处情况
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配套建设的固化储水池于2025年2月15日发生崩塌未及时修复,固液分离机发生故障未及时修复,导致产生的畜禽粪污未经过处理,直接从固化的储水池排入没有防渗措施的土坑储水池内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处罚,于2025年5月29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5〕17号),拟处罚金额342550元。
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2024年生猪出栏量5615头,超过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允许的年出栏生猪5000头规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应当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报相关部门审批。该养殖场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处罚,于2025年5月30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5〕18号),拟处罚金额18867.00元。
三、启示警示
其一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养殖场进猪养殖之前将项目信息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前期介入对养殖场的污染防治设施完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对于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的养殖场,农业农村部门不予审批进猪养殖。其二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建立“土壤承载能力—粪污消纳量—灌溉周期”动态匹配机制,为每块农田划定“环境容量红线”;其三将地下水质量改善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压实负有监管职能的各部门责任,唯有将“环境安全优先”原则嵌入粪污利用全链条,才能真正实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与生态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