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1-03-18 15:00   

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为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使全市各排污单位履行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做如下提醒: 

一、应主动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全市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向市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已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及时履行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延续和变更手续。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项目的,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另外,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全市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要求,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最后,感谢各排污单位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条例》落实的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咨询、反映。希望各排污单位主动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携手共建山清水秀地干净的宜居柳州。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