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大气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开展大气执法专项行动,重拳出击形成有力震慑,现公布3起排污许可领域大气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鹿寨县某建材厂超许可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鹿寨县某建材厂进行现场检查,经委托第三方公司监测,该单位窑烟囱排放口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浓度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罚款20万元。该案件已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磋商,该单位已签订赔偿协议并足额履行赔偿义务。
案例二:柳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许可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柳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委托第三方公司监测,该单位裂解反应釜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的25m高排气筒上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均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浓度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罚款242552元。
案例三:融水县某砖业有限公司超许可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融水县某砖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委托第三方公司监测,该单位窑烟囱排放口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浓度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罚款20万元。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而且还是排污行为的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载体,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始终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着力推动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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