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1-04-19 14:35   

2017年开展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国务院依法实施的一项重大国情调查。三年来,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的统一部署,经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已基本完成柳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取得了预期成果。按照污普工作程序,《柳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以下简称“普查公报”)需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进行发布。现就普查公报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依据

普查公报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审核技术规定》(国污普〔20174号)、《广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桂政办电〔2017284号)及《柳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柳政办〔2018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普查实际进行编制。

二、编制过程

201912月,市普查办成立柳州市普查公报编制组,在认真研究及准确理解把握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审核技术规定》的基础上,编制组认真分析、整理我市污染源普查系统定库数据,20201月完成普查公报初稿并报送自治区普查办预审。根据自治区普查办预审意见修改形成普查公报(征求意见稿)后,20206月向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一步征求意见,并经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讨论审议,形成普查公报送审稿报送自治区普查办核准。自治区普查办于20201217日正式函复我市普查公报审核意见,确认我市报送的普查公报涵盖了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关键成果,结构清晰完整,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简洁,建议按发布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三、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普查公报框架要求,我市普查公报包括总体情况、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污染源、注释等七个部分,分别简述了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数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污染处理处置情况等内容,涵盖了公报有关编制技术要求中的所需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