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柳环发〔2024〕79号《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政策说明会
日报消息(全媒体记者刘心蕊)近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已印发实施,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防控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二次污染,进一步保护我市生态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
据悉,《指南》充分结合了广西和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的实际需求,构建了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明确了环境监理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中的工作方法、工作内容及档案管理要求。
《指南》提出了哪些特别的注意事项和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人对此进行解答。
相对于常规环境监理,《指南》主要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工程,主要与土壤修复有关。如提出了污染介质(污染土壤、污染地下水、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运输、处置去向的监理内容,隐蔽性工程(防渗设施、阻隔回填区等)的监理事项等,以及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要求。
在环境监测方面,《指南》明确修复工程产生的“三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由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监测。环境监理监测侧重于二次污染对地块外的影响,地块内基坑自检、固化稳定化效果检测、地下水监测井监测等由施工单位或效果评估单位开展,相关数据不能替代环境监理监测。注意事项主要有:监测点位宜布设在地块边界或地块外;大气监测因子要增加土壤中超标且易挥发的因子,如汞;土壤监测取地块周围敏感对象(农田、小区绿化带等)的表层土;地下水监测取地块周围敏感对象却无条件打井的,可以利用地块内边界处监测井,监测因子要增加土壤超标且易迁移的因子,如石油烃。
此外,《指南》还与相关政策有联动管理要求。去年印发的《柳州市污染地块土壤异地处置异地修复环境管理规定(试行)》也针对环境监理提出了相关要求,如污染土壤异地处置方面,环境监理单位应做好异地处置全过程跟踪监管,即异地处置的场地作业及防治措施等也是环境监理的关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