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柳环规〔2023〕2号 柳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3-12-26 15:56   

《柳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以下简称《规则(2023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是指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二、为什么要制定柳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2019年5月2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指导意见提供的制定方法,结合本地区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省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

2023年7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指导我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起到了重要和积极的推动作用。《规则》规定,我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行驶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使用该规则及其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补充规则及裁量基准。

结合上述形势和要求,且鉴于生态环境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裁量规则、基准仅覆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部分广西地方性法规,未覆盖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柳州市地方性法规、柳州市人民政府规章,为规范柳州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柳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柳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以下统称“《规则和基准”》)。

三、《规则》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等法律、规章、文件的规定,对《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柳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和量化。

四、《规则》的适用范围及适用原则

《规则》适用于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优先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办理不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附件中二十一类特定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适用本规则及其附件《柳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五、《规则》主要内容有哪些

《规则》分为裁量规则、裁量基准两大部分内容。

1.裁量规则:十七条

2.裁量基准:三个部分

个性裁量基准:二类,5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共性裁量基准:七项裁量因素

修正裁量基准:五项修正因素

六、对案件调查取证有哪些要求

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部门应当以本规则和裁量基准为依据,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根据裁量因子提供有关定量证据,并提出裁量的建议。

案件审查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则和裁量基准,对具体案件处罚的裁量建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案件调查部门未就裁量的建议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和依据,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案件审查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案件调查部门进行补充。

六、何时施行

《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柳环规〔2023〕2号 柳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3-12-26 15:56   

《柳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以下简称《规则(2023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是指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二、为什么要制定柳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2019年5月2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指导意见提供的制定方法,结合本地区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省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

2023年7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指导我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起到了重要和积极的推动作用。《规则》规定,我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行驶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使用该规则及其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补充规则及裁量基准。

结合上述形势和要求,且鉴于生态环境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裁量规则、基准仅覆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部分广西地方性法规,未覆盖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柳州市地方性法规、柳州市人民政府规章,为规范柳州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柳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柳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以下统称“《规则和基准”》)。

三、《规则》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等法律、规章、文件的规定,对《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柳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和量化。

四、《规则》的适用范围及适用原则

《规则》适用于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优先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办理不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附件中二十一类特定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适用本规则及其附件《柳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五、《规则》主要内容有哪些

《规则》分为裁量规则、裁量基准两大部分内容。

1.裁量规则:十七条

2.裁量基准:三个部分

个性裁量基准:二类,5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共性裁量基准:七项裁量因素

修正裁量基准:五项修正因素

六、对案件调查取证有哪些要求

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部门应当以本规则和裁量基准为依据,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根据裁量因子提供有关定量证据,并提出裁量的建议。

案件审查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则和裁量基准,对具体案件处罚的裁量建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案件调查部门未就裁量的建议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和依据,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案件审查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案件调查部门进行补充。

六、何时施行

《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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