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2021年度工作计划》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1号)、《柳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柳政发〔2016〕2号)要求,以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水污染防治2021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桂环发〔2021〕14号)相关要求,以改善和保持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分解落实重点任务,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统筹部署2021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系统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达到水污染防治考核各项目标要求,编制《柳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2021年度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工作目标
2021年,10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2个区考断面水质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要求(各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待国家考核目标确定后另行下达);巩固竹鹅溪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确保长制久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为100%,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0%。
三、2021年度工作任务
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广西水污染防治2021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部署,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具体工作参照《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附件1)。
四、任务落实
各有关单位依据《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落实任务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工作计划中各项工作任务,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五、组织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工作进展。各牵头部门根据自治区对柳州市年度考核情况,组织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差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