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2-11-25 16:05   
														
						问题:设定依据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常见错误示例:无
									分享本页面至: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微博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081号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081号